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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 取消委托投资功能

2020-02-27 来源 : 法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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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2月26日消息(记者 马文静)为加强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促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取消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委托投资功能,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此业务异化为理财业务,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

  所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从国际上看,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是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保险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服务,并委托给保险公司经办,促进了保险公司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发展。

  截至2018年底,26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覆盖6670万人,累计为1077万人提供支付服务;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约340亿元,收取管理费7.2亿元,管理费占受托资金规模约为2.1%。

  然而,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市场也面临一些潜在风险,如以健康保障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通过管理费打价格战进行恶性竞争等。“为加强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确保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定进行修订。”上述负责人指出。

  此次发布的《通知》是对原保监会2008年印发的《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42号)的修订。本次修订重塑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监管框架,回归业务本源,补齐监管短板,防范潜在风险。

  一是明确开展条件,充实委托内容。《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同时规定可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

  二是回归业务本源,取消产品备案。“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此次修订回归了委托管理业务的实质,取消了此类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是取消委托投资功能,规范管理费用。《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理财业务,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要求保险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的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通知》要求,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划归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账户管理资金,专款专用,支付限额为委托资金和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之和。

  四是加强业务监管,防范潜在风险。《通知》明确禁止五类行为,包括:以明显低于实际管理成本的管理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通过虚构材料或者超出健康保障委托范围等方式支付受托资金,为委托人套取账户资金提供便利;通过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他人提供违法便利;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健康保险业务;其他违法行为等。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认真做好《通知》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市场秩序,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促进保险公司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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